两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 赔偿生态修复费用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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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蔡某、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退缴在案非法所得11万余元,上缴国库;两名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44万余元,用于在东海海域增殖放流大黄鱼苗开展生态修复,共同承担鉴定费用8000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系某船的股东之一,2021年8月,其购置起网机和网具并雇用被告人张某为该船船长。2021年8月18日至9月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受被告人蔡某指挥,驾船搭载7名船员从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南港码头出发,到东海海域进行拖网作业,捕捞水产品共计2.4万余斤,销售所得10多万元。 2021年9月5日18时许,涉案船只在东海海域被海警查获,现场查获起网机2台、网具5张及渔获物954.4公斤。扣押在案渔获物经海警局依法变卖,得款3450元。 经查,涉案船只核准的生产方式为“钓具”。经温州市洞头区农业农村局认定,该船生产所用的单拖网网具网目尺寸为20mm,小于东海区拖网网类最小网目尺寸规定的54mm。 案发后,蔡某主动到温州海警局鹿城工作站投案。 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蔡某、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对东海海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价值共计44万余元。 2022年11月,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蔡某已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退出全部犯罪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张某结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人非法捕捞的行为,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且已退出违法所得,并已缴纳生态修复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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