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重要特区法规3月1日起实施 信用“污点”能修复 中医服务可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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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了,满足一定条件还有重塑信用的机会;足不出户,就可享受中医上门服务;建立“便捷通道”,破解创新药“上市难”…… 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三部创新性特区法规正式实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产业发展,增进民生福祉。 在国内率先为细胞基因立法 《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是国内首部细胞基因领域专门立法,针对产业发展中的痛点、难点和瓶颈问题,从制度上统筹解决推进。 生物医药产业是深圳“20+8”产业集群新兴产业之一,细胞和基因产业是生物医药产业未来主要的发展方向。《条例》的一大亮点是进一步细化细胞和基因药物拓展性临床试验用药制度,为危重症患者获得临床试验新药提供途径——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细胞和基因药物,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可在医疗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且无法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患者。 针对创新药“上市难”的问题,《条例》要求有关部门建立便捷畅通的咨询通道,全力支持、协助企业申请上市注册。 每区至少办一家公立中医综合医院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瑰宝。《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作出一系列制度创新设计,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让市民享受到更加便捷优质的中医服务。 《条例》进一步扩大和提高中医药服务的有效供给,规定我市每个行政区应当至少举办一家公立中医综合医院。公立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 大量行动不便的市民希望能够足不出户就可获得中医推拿、按摩等康复服务。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只能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机构内执业。为满足市民的就医需求,《条例》变通上位法的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上门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中医医疗服务、养生保健指导、中药用药指导、中医居家护理等中医药服务。 情节轻微失信行为可不实施惩戒 闯红灯会让个人信用丢分,错误垃圾分类竟纳入失信行为……近年来,一些地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扩大失信边界问题引发社会关注。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突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信用信息管理,强化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为避免公共管理机构滥用失信惩戒措施,《条例》对失信惩戒的对象作出限定,并确定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的依法、关联、适度原则,视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确定是否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如果信用主体及时纠正其失信行为,且“其失信行为情节轻微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失信行为是其初次实施并危害后果轻微”,可不予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条例》还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实施如“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等修复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公共信用修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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