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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花式”转移财产?法院:无效!

2023-02-13 09:53:25 来源:深圳晚报

  夫妻因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本应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但在现实生活中,个别人为了独占更多财产,在离婚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面对这种情况,另一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为例,了解如何依法分割婚内财产,打赢夫妻共同财产“保卫战”。

  根据案情可知,2013年12月,冯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2016年育有两个女儿。2014年7月,李某与胡某共同投资设立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认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李某持股比例为75%,胡某持股比例为25%。

  2020年10月,李某向南山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称双方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2021年2月,原告冯某将被告李某诉至南山法院,表示李某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已着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于2020年9月至10月将其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以低价分别转让给被告胡某、年某,电子商务公司的持股比例变更为年某持股2%,胡某持股98%。

  冯某认为,李某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75%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与胡某、年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与正常的股权交易行为明显不符,李某此举显然是为了在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该案中涉案电子商务公司为VIE架构,涉及境外主体、关联交易、协议控制等待证事实,在民事案件中查明股权价值及实际持有情况难度极大。南山法院通过调查取证、通知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等多种方式,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证明妨害规则等多种方法进行判断,查证相关事实。

  南山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是电子商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属于与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电子商务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是估值较高的品牌互联网金融企业,该公司作为其境外关联公司的技术支持平台、成本中心,是境外关联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该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的估值及关联品牌价值等割裂开来计算。

  胡某、年某作为电子商务公司的股东或管理人员,亦表示知晓被告李某与原告冯某自2018年底起夫妻感情已经出现裂痕,在明知电子商务公司股权价值较大的情况下,仍以不合理低价受让股权,使实际控制人李某在工商登记层面显示与电子商务公司并无关联,同时胡某、年某明知并协助李某在电子商务公司内部继续履行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南山法院判决涉案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胡某、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将其名下的电子商务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胡某、年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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